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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牧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学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三、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四、工作流程
(一)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农牧部门会同环保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为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公布
各县(市、区)农牧部门、环保部门将禁养区方案(送审稿)报各市级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备案。
五、时间要求
2016年10月启动禁养区划定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其他
1.通知中所指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2.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完成。禁养区划定方案要科学合理,要正确处理好畜牧业生产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在保证畜产品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推进规模养殖污染治理,防止因禁养区划定不当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
3.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流程办理。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环境保护厅研究确定,报自治区政府发布。
5.各县(市、区)禁养区方案发布后,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要尽快提出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和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包括相应的补偿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2017年年底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要特别做好转产人员的安置,减少社会矛盾。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