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7月,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一次代表会议决议提出:“云南当前必须以剿匪、反霸、减租为全省工作中心,以求得减轻广大农民的痛苦,维持和恢复农村生产,并在这一基础上为土地改革准备条件。”针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复杂性,云南省委提出,“少数民族地区首先是联络感情,消除民族隔阂,加强团结,谨慎稳重地进行工作”,创造性地将反霸和减租退押工作划分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内地少数民族杂居区。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区不实行反霸和减租退押,而在少数民族杂居区采取区别于内地的特殊政策和方法。
剿匪、反霸、减租退押等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实施,为开展土地改革准备了条件。1951年8月21日至9月13日,云南省委召开干部扩大会议,会议提出,全省土地改革必须从云南的实际出发,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按照先内地,后边疆,区别情况,分期分批,有步骤地进行。省委根据减租退押运动的发展情况,将全省土地改革工作分四批共105个县1个市逐步展开。明确在内地民族地区,应该坚决领导各族人民实行土地改革。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则不在实施土地改革的计划范围内。为避免相邻区域的交错地带因政策不同引起震动,省委从云南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在内地与边疆之间划出缓冲区,采取温和、以说理说法的方式实行土地改革。1951年11月1日,云南省政府正式颁布了《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对土地改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1951年12月底,省委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并先后从各地选调1.3万余名积极分子组成工作队分赴各地参加土地改革工作。
1951年9月,省土地改革委员会首先在昆明、宜良、呈贡、晋宁等4个县及曲靖、宣威2县的一部分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按照宣传土地改革政策、划分阶级、没收征收、评产查田、分配土地等5个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土地改革工作。至12月,第一批土地改革试点先后完成,为全省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1951年11月,第二批土地改革工作继续在38个整县和22个县的一部分地区逐步展开,涉及3314个乡、612万人口的地区。从1951年9月开始至1952年7月,内地44个整县和22个县的部分地区,共3969个乡的688万人口的地区,分两批有计划地完成了内地坝区的土地改革。
与内地坝区土地改革相比,内地多民族混杂交错居住地区的情况更为复杂。1951年8月,省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民族杂居地区实施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没收少数民族地主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必须取得该民族农民的一致同意;对少数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出租的土地,原则上保留不动;祭祀用的族田、社田,在本民族同意下,酌予保留等。1952年7月,该类区域土地改革全面铺开,按照省委相关部署,各地注重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慎重稳进地推进土地改革。从1952年7月至12月,第三批土地改革圆满完成。
介于边疆与内地之间的缓冲区基本上为少数民族居住区,处于敏感地带。为有效推动该区域土地改革,1952年5月,省委召开全省地委书记会议,制定了《关于边疆缓冲地区土地改革问题的决议(草案)》等政策。6月26日,省委向中央及西南局呈报了《关于山区及缓冲区土改问题的报告》,提出“国境线上二十六个县根本不考虑土改,其余接近国境线而又处于内地的十六个县市划为缓冲区,在这十六个县市部分实行土改,即是接近外地的地区不土改,接近内地的地区用缓冲区政策,比土改地区还要温和一些”。中央和西南局分别批复同意了省委的报告。1952年12月,文山地委率先开始了缓冲区的土地改革试点,随后全省缓冲区按照宣传政策、划分阶级、没收征收、民族民主建政等4个阶段相继展开土地改革,涉及23个县123万人。各地党委坚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群众的现实觉悟出发,充分发动群众,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前提下,力求减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境外的震动。党的一系列政策和举措符合缓冲区的实际,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民族上层人士的支持。至1956年底,随着梁河县、潞西县缓冲区土地改革的结束,历时4年的全省缓冲区土地改革画上了圆满句号。
千里奔涌,万壑归流。1954年召开的云南省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显示:“自1951年9月开始,至1953年12月止,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省104个县,9286个乡,14779804人口的地区,胜利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彻底推翻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统治,满足了广大农民的要求,实现了‘让耕者有其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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