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与检察机关建立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或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效果互促;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强化司法救助线索发现移送工作;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推进综合帮扶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措施。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8件,救助对象均为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记者从中选取3件予以解读。
2023年1月11日凌晨,在山东省聊城市某医院病房内,杜某平为达到离开医院的目的,将在同一间病房住院治疗的韩某利勒死。经鉴定,杜某平作案时系躁狂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3年9月18日,法院以杜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经调查,该案被害人韩某利的丈夫雷某申及3个未成年的女儿属于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案发前,韩某利患病需定期住院治疗,每年支出医疗费5000余元,病情稳定时主要在家照顾未成年女儿和耕种土地;雷某申患有轻度抑郁症,在外打零工,年收入1万元左右;3个女儿均年幼,无收入。案发后,雷某申深受打击,家庭失去部分收入来源。被告人杜某平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症,无赔偿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雷某申和3个未成年的女儿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雷某申家庭系边缘易致贫户,属于最高检、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向雷某申等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协同落实综合帮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将雷某申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进行重点关注帮扶,免费为雷某申提供蔬果种植技术培训和电商销售技能培训,协调当地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帮助销售其农产品,并联合民政、妇联、慈善总会为其家庭送去慰问金、学习生活用品、慈善救助金;协调民政部门为雷某申全家办理低保,另向3个未成年女儿每人每月发放困境儿童补助;协调教育部门协调减免3个女儿部分学杂费,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
截至2025年7月,雷某申精神状况好转,并依托电商平台和该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帮助周边难以就业的残障人士销售农产品(已有16人参与)、推荐灵活就业的电商岗位。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当地防返贫暨乡村振兴智慧云平台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搭建“数字+类案救助平台”,发现司法救助线索15件。
2022年6月,李某林在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2024年11月24日9时许,樱桃大棚东部的监控线路因电气故障突发火情,导致李某林等种植户的23座樱桃大棚及棚内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烧损。经评估,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1万余元。2025年6月6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调查核实:徐某福、刘某山等15户被害家庭均系农村突发严重困难户,种植大棚樱桃年收入5万元左右,建造大棚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借款。案发后,徐某福、刘某山等15户被害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其中7户家庭有在读的学生,9户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原案被告人李某林无赔偿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农村地区因案致突发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大连市、金州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技专家开展樱桃种植现场指导,提出改良土壤、优化肥水、科学修剪等专业意见,帮助被救助家庭增收;协调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向15户被救助家庭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协调当地银行为被救助家庭开通低息贷款“绿色通道”,缓解大棚重建资金压力;协调某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灾农户半价办理大棚保险,降低受灾农户后续生产风险。
目前,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均已落实,部分被救助家庭已重建樱桃大棚并栽种新苗,预计两三年后产生收益。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推动该市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以构建“大救助”信息平台为支撑,将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帮扶等常见社会救助类型纳入衔接机制,为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2022年7月,盛某等三人向邵某平、费某梅夫妇提供房屋外墙面防水劳务。2022年10月10日,盛某在对该房屋进行维修时从屋顶坠落受伤。后盛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邵某平、费某梅赔偿盛某各项损失826099.8元。判决生效后,盛某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15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月,盛某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盛某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妻子共育有4个子女,除长女以外,其他3个子女均为未成年学生。案发前,盛某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自2010年从利辛县来到巢湖市务工,主要从事灵活就业的房屋维修工作,年收入约4.5万元。案发后,盛某因摔伤导致双下肢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丧失劳动能力。其长女现无稳定工作,妻子需在家照顾盛某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无其他收入。被执行人邵某平、费某梅在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名下财产均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冻结,盛某无分配到财产的可能。
检察机关认为,盛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向盛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与巢湖市、利辛县两地农业农村局共同研究制定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方案: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将盛某家庭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进行重点帮扶,落实医疗、困难残疾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等扶持政策待遇,持续跟进关注盛某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巢湖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市妇联为其长女提供就业指导;协调巢湖市、利辛县两地民政部门给予盛某一次性临时救济金;协调巢湖市民政局征询盛某妻子就业意愿,围绕开设福利彩票站点,开展选址装修指导、操作培训、费用减免等一系列帮扶措施;协调巢湖市教体局为盛某3个未成年子女落实学费减免政策;协调盛某住所地街道及民政、妇联等单位,共同将盛某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纳入长期关爱对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将盛某家庭列为结对帮扶对象,开展常态化帮扶工作。
目前,盛某家的彩票站运行情况良好且已有收益,子女上学得到保障,家庭生活稳定。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主动走访该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牵头会签《关于进一步做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夯实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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