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开展2026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200个肥料样品。其中,有机肥料95个、水溶肥料40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化肥质量检验中心(北京)、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8家单位承担抽检任务(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
(一)样品抽取。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均按批次抽取。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桶)。抽取样品时,要查验核对肥料登记证等相关信息。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存货数量和进货来源,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据等。抽检任务承担单位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确认产品信息。标称生产企业认为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形式记录抽样过程。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被抽查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遇被抽查单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填写被抽查单位拒绝抽样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酸碱度(pH)、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氯离子的质量分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T 525‒202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大量元素含量(N、P2O5、K2O)、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含量(固体产品)、缩二脲含量、氯离子含量、汞、砷、镉、铅、铬、中量元素含量(添加钙、镁时)、微量元素含量(添加铜、铁、锰、锌、硼、钼时)、钠元素含量(标明时)、酸碱度(pH),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中量元素含量(钙、镁)、水不溶物含量、酸碱度(pH)、水分含量(固体产品)、微量元素含量(添加铜、铁、锰、锌、硼、钼时)、硫(标明时)、氯(标明时)、钠(标明时),检测依据为《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微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硼、钼)、水不溶物含量、酸碱度(pH)、水分含量(固体产品)、硫(标明时)、氯(标明时)、钠(标明时),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含量(固体产品)、酸碱度(pH),以及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砷、镉、铅、铬、汞。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四、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告知。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在检测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48小时内将检测报告送交被抽查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测报告直接送达或邮寄到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直接送达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根据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抽检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当自复检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48小时内,将结果通知被抽查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申请复检单位。
五、不合格产品查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告知被抽查单位检测结果且无异议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将相关检测报告转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时间安排
3月启动,9月底前完成。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所抽查地区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时间,抽检结果及时上报。
七、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做好抽样工作,确定肥料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于3月20日前将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附件2)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汇总本省不合格产品查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法规司。
(三)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重点区域、关键农时、重要品种,进一步加大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年度抽查工作完成后,填写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与节水处潘晓丽,电话:010‒59191509,电子邮箱:cetushifei@agri.gov.cn。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质量监测处赵英杰、王萌,电话:010‒59194504,电子邮箱:wangmeng@agri.gov.cn。
附件:1.2026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分配表
2.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
3.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3月1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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